原告朱*与被告赵**、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赵**、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2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大理市大理古城广武巷24号),并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房屋退出滴水0.5米,与原告的房屋保持1.69米的距离;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的飞檐恢复原状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房屋修复及防水工程费用30000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大理市大理古城广武巷24号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在大理市大理古城广武巷拥有一块祖遗宅基地,与原告所有的房屋相邻,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根据大理古城的“村规民约”两户之间的房屋应各预留0.5米的滴水,即两户房屋之间保留一米作为“滴...(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