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藤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藤县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梧州市长洲区竹湾村经营一家床垫厂,被告在藤县塘步镇经营一家家具店,双方成立买卖关系,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提货。2025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微信中承认拖欠货款1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藤县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