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逾期信用卡欠款,截止2021年12月30日欠款本金8977.99元,利息2807.89元,合计:11785.88元;2.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88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03月12日,被告燕**向原告青海银行***********申请领取“三江贷记卡”,并签订《三江贷记卡申请表》。2010年3月12日,原告同意被告“三江贷记卡”的领用申请,向...(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