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刘**因与被上诉人孙**、朱**、响水县红某白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刘**的诉讼请求,驳回孙**、朱**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朱**、红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孙**、朱**与红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本文书还有9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