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某建筑工*******(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旭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与被告(反诉原告)旭高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某公司与旭高公司之间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2.请求判令旭高公司赔偿因门窗不合格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176117.65元(包括但不限于:已付门窗款134465.92元、墙体维修费10000元、门窗拆除费:21200元,挡雀网安装费4000元,拆除防雀网费6451.73元);3.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律师费均由旭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与旭高公司于2023年6月4日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旭高公司为某公司承建的猴石粮库工程项目1、2号平房仓门窗进行制作和安装,合同履行地为吉林省东丰县。其中在平开门、粮库小窗户、承压防雀网、三角挡梁门制作安装中,某公司先行支付了134465.92元合同款,但因旭高公司量尺错误,导致以上门窗安装后无法达到建设单位要求,未能通过工程验收。为此某公司要求旭高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返工义务,但旭高公司拒绝履行。为了不拖延工程,减少某公司损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某公司一起到中储粮粮库考察,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又找了其他厂家对以上门窗进行拆除后重新进行了制作安装,在此过程中,因安装门技术人员不专业造成墙体破损维修费用10000元,拆除门窗费用21200元,挡雀网安装费4000元,拆除防雀网费6451.73元,案涉工程未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东丰金裕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粮油”)自行联系厂家制作安装,但均以某公司名义进行,并由某公司支付了款项,其中支出的挡雀网安装费4000元,拆除防雀网费6451.73元相应发票等凭据在近期才由东丰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移交给某公司,故提出变更申请,因旭高公司违约导致某公司损失,旭高公司应依法退回前期付款134465.92元及损失41651.73元,另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文书还有8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