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黎*诉被告文**、中国某某*****************(下称某某财保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某某财保襄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9724.5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文**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4日,原告黎*驾驶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原告肖**)沿乌海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505km+600m(207国道与宜城市孔*路路口)处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时,遇被告文**驾驶鄂ff****“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挂“陕西”牌重型低平...(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