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颖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12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按每日1‰计付,为294273元;以69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计付,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的违约金为337004元,截至2024年7月22日的违约金合计631277元),合计1323277元;2、本案的诉讼...(本文书还有3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