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兰、李*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5000元自2010年6月4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被告因工程施工和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分别于2010年6月4日和2013年12月10日以及2014年9月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在约定期限内被告并没有支付借款。原告多年来无数次找被告催讨,但被...(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