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郝**单独或伙同其妻即被告人张**21次虚构债务或担保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计941691元,从中获利227965.61元。其中,张**参与4次,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计14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月间,被告人郝**伙同被告人张**为程某套取个人公积金20400元,郝**从中获利2047元。
同年2月间,被告人郝**为谭*套取个人公积金102600元,从中获利15000元。
同年4月间,被告人郝**伙同被告人张**为李*2套取个人公积金35300元,郝**从中获利17143.5元。
同年4月间,被告人郝**伙同被告人张**为林*套取个人公积金24700元,郝**从中获利3964元。
同年5月...(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