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廖*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接受法庭询问、核对案件事实、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百色市右江区,一审判决通过被上诉人是光辉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经营公司,认定公司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为其住所地,法律没有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长期经营公司就能够将公司所在地作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陈**并未提供其连续一年居住在公司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所在地作为陈**住所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法律基础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代转法律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本文书还有4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