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化市某******(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1月28日零时至2020年11月27日24时。2020年3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原告公司屋面检修承包人周*某找的工人周*某1在查看屋面漏雨情况时,不慎坠落死亡。后本起事故,经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兴化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以承包人周*某名义与死者亲属...(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