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卫**、中国平安***************杨*杨*浦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的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诉讼,2022年6月6日恢复诉讼。审理中,原告刘**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含后续)进行鉴定,故本院依法委托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另原告刘**申请被告中国平安***************杨*杨*浦路营销服务部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xx分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卫**以及被告平安xx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21年7月22日9时18分,被告卫**驾驶粤b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路南约30米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本文书还有3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