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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四川永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川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永际建设公司在和谐健康保险四川分公司处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载明: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保险险种包括“和谐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40天,自2019年9月26日零时起至2020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计划信息表载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限额为4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保险限额为40000元、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

    和谐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2.2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4.1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6.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载明:2.1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投保时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2.2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政府、企业、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本文书还有63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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