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周**,男,199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重庆万某********(简称万某食品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简称沙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0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于2023年3月17日向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于2023年5月5日作出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23)5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周**于2022年11月11日13:00分左右,在公司上班期间开叉车时,被叉车压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1.左食指不全离断伤;2.左食指中节指骨底部开放性骨折;3.左中指近节指骨远段开放性骨折;4.左中...(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