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武汉典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被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1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24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2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被告武汉典佳********,担任配网设计员一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5500元/月。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由于被告克扣、拖欠工资,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合计7天。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48...(本文书还有3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