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向李*、刘*主张案涉债权,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因该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系张*自行添加,张*主张该添加行为得到了李*、刘*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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