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公安人员在讯问韦**的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韦**在公安人员宣读笔录后自行签字捺印,其有罪供述收集程序合法,且与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气象材料等证据相印证,韦**的有罪供述应作为定案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失火后,韦**欲串通其妻子梁某清谎称二人没有在起火点的现场,隐瞒失火引发山火的事实;3.原判认定韦**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本院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一致。原判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在祭祖时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关于韦**及辩护人所提韦**被刑讯逼供,无罪的意见...(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