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汪**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8151.87元及截至2021年5月23日的利息、违约金16251.5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汪**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被告汪**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