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及道交法相关规定,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应赔偿的数额请法院依法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进行审核判定,按照事故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应赔偿的项目数额。黄**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0元,该款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在本案中优先直接支付给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陈述并举证,1.事故认定书,证明李**、黄**、刘*东三方于2023年7月26日18时35分在国道508线84km+400m(平泉市卧龙镇樱桃沟村)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负同等责任,原告李**负同等责任,刘*东无责任。2.平泉市某某、承德医学院附属某某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原告因事故而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金额为85063.93元。3.承德医学院附属某某院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医药费花费情况。4.承德医学院附属某某院住院病历,证...(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