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张**、广东乾汉********(以下简称“乾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乾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自2022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案件保全担保费1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张**经朋友介绍结识,张**自称在其父亲开办的乾汉公司任总经理,协助其父亲对乾汉公司经营管理。2022年7月,张**以乾汉公司临时经营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经过沟通,原告于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21日分四次通过微信向张**转账100000元,张...(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