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要求将坐落于朝阳区xxx大湖山庄会所-**层开发商自留面积登记的规划用途进行更正,以符合原规划用途。同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更正登记申请书》《备案事项变更备案单》《授权委托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稿》及总平面图、地下**层平面图。其中,编号**规建字1181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稿建设工程》记载:建设项目名称为“金来***小区会所”,地上**层,地下**层;“补充注意事项”处记载“本工程总建筑面积6051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3168平方米,为商场、活动用房及物业用房;地下面积2883平方米,为设备用房、人防及储藏间(含人防面积2280平方米)。”被告收取上述材料,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进行询问,并拍摄现场照片。经审查,被告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