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于2022年8月16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郭**、第三人北京富荣*********起诉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黑0127民初****号],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郭**与北京富荣*********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请求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黑0127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