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普乐******(以下简称绍兴普乐公司)诉被告浙江真龙********(以下简称浙江真龙伊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宇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宇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港、高福明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5月19日、10月2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普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第一、二次)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浙江真龙伊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普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拆迁而获得的装修款、搬迁费、提前搬迁费等合计人民币9427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于2013年2月1日开始承租被告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浦村、羊山村**幢**号**楼总面积为7295.3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而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2020年9月间因亚运攀岩项目(羊山一期)建设需要,原告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收的补偿方案中有原告所主张的装修款、搬迁费、提前搬迁费等费用的补偿,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希望取得上述补偿款,因被告只愿意补偿3吨及以上单件大型设备搬迁补偿费,遂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在2020年10月26日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原告认为,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的目的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因原告承租房屋被拆除,...(本文书还有5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