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兵团支行)与被告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银行兵团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341元、利息30165.03元、违约金923.96元、手续费0元,合计48429.99元(利息暂算至2024年7月13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7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具体按《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被告在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办卡后被告杜**能够正常使用信用卡,但在2019年1月16日逾期、2019年4月13日进入不良。借...(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