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辩称,被告何**是在履行工作职务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应该由被告何**的工作单位,即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标准,被告某某公司对部分项目金额有异议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是治疗肩袖损伤,该治疗是对其自身疾病进行的治疗而非事故损伤部位治疗,因此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3830.74元应当予以扣除营养费,医嘱及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中,并未对于原告的营养期进行确定,因此营养费由法院进行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9日是对其自身肩袖损伤的治疗,因此原告住院天数应为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00元误工费,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可以得出,原告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16.7元,误工费应为27108元(150.6元/天×180天)交通费,原告并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用的发票,该部分费用由法院进行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主张过高,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某某公司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积极垫付医疗费,协助原告治疗,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抚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降低二、关于医疗费中的医保外用药费用的问题,被告某某公司认为,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当对该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条款为“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际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