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梁**、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人民保险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民保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共158938.68元,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梁**承担;2.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将在下文中一并阐述;对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不再赘述。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认定。
2022年5月29日3时50分许,被告梁**驾驶粤j6××**号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行驶至江...(本文书还有3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