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国任财产*************(以下简称“国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被撤销,故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黄**,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现更名为国任财产*************)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18年1月4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从事管理岗位,年薪均为305000元。2020年1月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仍从事管理岗位,年薪不变仍为305000元。2020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