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延安公司)与被告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贷款本息52080.5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346.0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91元(违约金以5208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共计524天,实际计算违约金为27291元,扣除已还8600元后剩余18691元。),应当判决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761...(本文书还有3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