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延安公司)与被告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贷款本息43585.55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5290.31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74元(违约金以43585.5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每日0.06%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共计265天),应当判决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58665.59。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