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建****(以下简称某租赁站)与被告巴州某工***********(以下简称巴州某公司)、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州某公司、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18,675.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02元(18,675.08元×30%);4.判令本案保全费262.77元、保全保险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9日,被告在承建工程时,租赁了原告的建材租赁物资,为此双方签订了高处作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至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巴州某公司、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9日,甲方某...(本文书还有4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