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毅********(以下简称“聚毅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上海豫辉********(以下简称“豫辉货物运输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辉货物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聚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90,480元、施救费17,280元,评估费4,000元,停运损失费54,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的70%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豫辉货物运输公司承担。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车辆修理费变更为14...(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