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施**、被告上海海博********(以下简称海博公司)、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海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2.57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84.22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000元;2.上述损失要求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的损失由被告上海海博********赔偿。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