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余**、人保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朱*、被告人保合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4140.66元,误工费5909.28元(151.52元/天×39天),营养费1170元(30元/天×39天),护理费6719.31元(172.29元/天×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辆维修费55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2259.25元;2.判令被告二...(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