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中山分会)根据某某公司与蔡**、蔡**及中山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2****603(修)〕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了某某公司与蔡**、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12月30日,仲裁委中山分会裁决:(一)蔡**、蔡**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89953.62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15元、处理费人民币9905元,即仲裁费共人民币4292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人民币12876元,由蔡**、蔡**承担人民币30044元;(三)对某某公司的其他仲裁不予支持。
蔡**、蔡**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出撤裁申请。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蔡**、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其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书...(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