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村委*、某某村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县人民法院(2024)陕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某某村委*、某某村经****赔偿李**14257.3元=股份分红300元×80%×15年+1箱中蜂596元=1698元÷3人+30元+粮食直补款893.3元=2679.9元÷3人+9168元低保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村委*、某某村经****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未客观评价证据,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第一,李**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待遇。第二,李**户籍始终登记于共兴村,某某村委*、某某村经****侵犯李*...(本文书还有1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