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以乙**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甲**同意,将乙**的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登记立案后通知了乙**。被申请人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乙**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20年5月19日在杭州市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现股东为丙公司(持股比例66.5%)、甲**(持股比例33.5%)。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