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孙**(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49918.36元,利息及未还款违约金13794.60元共计63712.96元(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止)及所有利息、罚息、未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本金全部执行到位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获批信用额度51200元。如有违约按《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由《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组成。截止至2023年7月18日止,被告所持信用卡共拖欠原告本金49918.36元,利息及未还款违约金13794.60元,共计63712.96元,该笔欠款原告多次催付...(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