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易全********(以下简称易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湟中卓涛********(以下简称卓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2021年度审核汇总表》原件在上诉人处错误。李*东书写的“原件在公司”字样是复印上去的,并非直接在该表上签名,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确认《2021年度审核汇总表》复印件的真实性错误。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原判将“另工”证明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范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证人未出庭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程序违法。四、原判认定本案付款条件成就错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中有审计和付款的约定,案涉合同有关付款和审计亦约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因对案涉工程没有审计,不能确定工程量,通过建设单位提供的钢材和上诉人采购的钢材数量,证明《2021年度审核汇总表》涉及的工程量数据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该工程确...(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