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险珠海市斗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承保保单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共计243894.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在承保保单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共计242113.39元,减少请求数额为1781.3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投在有《平安个人意外险产品》二份,保单号分别为:104151**********8862、104151**********476,保险期间: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保险责任:意外住院津贴每人/份保额4500元、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份保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份保额2万元。2021年11月23日晚上6:30分左右,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输送带将左胳膊绞住受伤,后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检查会诊后进行了左肢截肢手术,住院26天,花费62114.88元。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同意按照五级伤残等级计算理赔,但不全额赔偿,经协商未果。综上,原告在被告处投在有意外险,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间,依合同约定被告理应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诉求。
被告平安财险珠海市斗门支公司辩称,1、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予以理赔。2、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及与保险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不符的不予理赔。3、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本文书还有7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