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点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时代公司)与被申请人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点时代公司称,请求确认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电影<龙渊>版权收益认购合同》中第九条第4款的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及理由:焦点时代公司与姚**之间合同纠纷,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电影因为疫情原因耽搁至今不能上映,焦点时代公司一直在从中协调,现在已经有了进展。焦点时代公司认为,疫情期间很多电影都不能如期拍摄,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其自身责任,故此姚**不能要求焦点时代公司在此期间...(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