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孙**与被告卢**、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赵**,被告卢**,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427252.2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9日9时37分许,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省道239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店镇辛法张村路段向南左转时,适遇沿省道239由东向西行驶的卢**驾驶的冀as××**/冀a××**重型货车并发生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冀冀as××**冀冀a××**型货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