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诉被告程*、安徽某建*****、六安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安徽某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六安市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12277.2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款数额范围内对拖欠的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均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案涉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装饰工程由被告三通过招投标发包给被告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一找到原告从事部分安装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遂实际组织施工。现案涉工程施工已经全部完毕,并交付使用多年,但被告一、被告二在施工过程中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