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厦门市中***********(以下简称中嘉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嘉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林**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林**与中嘉福公司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中嘉福公司向林**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827.59元[4500/21.75*4](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5日);3.判决中嘉福公司向林**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339.22元(4500/21.75/8=25.85*60.3*150%=2339.22元);4.判决中嘉福公司依法为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5日...(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