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李**向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460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3日,李**驾驶粤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73省道双和公路桥蒲芦咀路口路段时,与麦**驾驶的粤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麦**不承担责任。粤某****号小型轿车由某某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某某公司对麦**伤残以外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与伤残相关的各项损失合共146094.40元(1、残疾赔偿金113810元:麦**因事故受伤导致伤残等级十级,根据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5元每年计算20年所得;2、鉴定费3276元:麦**为司法鉴定所支付了鉴定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24008.40元:麦**女儿需抚养5年、儿子需抚养8...(本文书还有5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