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秦*、秦*与被告首都医科**********(以下简称“佑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秦**、秦*,被告佑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秦*、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佑安医院赔偿秦**、秦*、秦*医疗费624.60元、误工费177949.80元、护理费52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20元、营养费24920元、交通费12600元、残疾赔偿金333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9350元,共计1202478.40元;2.诉讼费由佑安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杨*阁因患有慢性丙型肝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到佑安医院就医。2016年2月4日,佑安医院在明知杨*阁患有糖尿病、肾病的情况下仍使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杨*阁注射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后,病情恶化。2016年2月16日,杨*阁病情持续加重,再次到佑安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22日,杨*阁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本文书还有4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