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蔡**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取得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该认定有失偏颇案涉厂房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该厂房系具有实际使用的功能,且可以作为厂房使用周**与蔡**之间的租赁合同一直未解除,故周**并未将涉案房屋进行出租,该状态一直持续近两年时间,是蔡**自己不使用,与周**无关,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蔡**承担2.周**未阻拦蔡**施工,蔡**施工范围系周**的厂房外部,并非厂房内部施工,施工内容属于违建,且被当地政府多次叫停3.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周**也不应当承担蔡**的装修损失蔡**实际占有了案涉厂房两个月的时间,该部分的...(本文书还有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