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鑫达********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鑫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鑫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支付拖欠物业费6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小区业主,截止2021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645元,至今未付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辩称,原告在***小区期间并未通知被告交物业费,***小区后才通知被告交物业费,所以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江西鑫达********系依法经批准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