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刘**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立即偿还尚欠童**的借款本金779446.28元,并按合同约定向童**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6305.28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本息合计795751.56元,2023年12月6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按照《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童**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村**村综合改造k1地块(香水***小区)一期**栋**单元**层**号房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刘**支付童**律师费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刘**(借款人及抵押人)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及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800000元,期限120个月,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32年8月10日止;贷...(本文书还有4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