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月30日下午,被告胡**驾驶川ct××××小型普通客车从富顺县板桥镇方向经邓泥路二段往孔*方向行驶。下午14时,当车行驶至27km+100m路段处,被告胡**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压单实线行驶,在避让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采取向右猛打方向与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导致车辆向右发生侧滑,车辆左侧撞击站在路边的行人雷**,致使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无责任。川ct××××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刘**,该车长期由具有驾驶资格的被告胡**使用。被告刘**为该车在被告人保自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在保险期限内。
死者雷**户籍在富顺县,属于农村居民,其死亡时已年满77周*。原告李**系雷**的丈夫,双方的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李**、原告李**、李*友和李*财。在事故发生前,李*...(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