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元发******(以下简称元发置业)与被告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发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发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0057);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0057)的注销备案登记;3.被告协助办理中原区房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0533】号);4.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85973.7元(全部代偿金额的30%);5.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286579元及违约金89555.93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376134.938元;6.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4774元;7.被告承担涉案房屋价款...(本文书还有4252字未显示)